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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大寺天津市中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5-08-26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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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221030分左右,位于西青区大寺镇北口村的天津市中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组织工人进行脚手架钢管吊运前准备工作时,一名站立于钢管堆垛上的工人,因脚下一捆钢管晃动坍塌滚落至地面并被钢管砸伤,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西青区政府批准,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成立了天津市中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住建委、区总工会、公安西青分局、区人社局、大寺镇政府派人组成,履行事故调查组职责,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邀请西青区纪委监委、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参加。调查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和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天津市中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2”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1. 天津市中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珍建筑公司”)

中珍建筑公司成立于2016125日,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肆佰伍拾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何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LRX85H,详细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泰华欣苑2号楼2302,行业类别:建筑业。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五金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中珍建筑公司持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施工劳务(备案事项)不分等级。

中珍建筑公司主要从事与脚手架工程相关的作业活动,法定代表人何某中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二)涉事场地情况及作业背景

事发场地位于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村南,该场地由村民郭某国(自然人)承包后转租给中珍建筑公司,主要用于存放中珍建筑公司自有的脚手架钢管,至今,中珍建筑公司已承租该场地长达10余年,郭某国与中珍建筑公司以口头形式达成约定,未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事发前,因受降雨影响,中珍建筑公司在该场地内存有的部分脚手架钢管堆垛底部长期处于潮湿状态,为了防止脚手架锈蚀损坏,中珍建筑公司于622日自行组织工人,通过吊运的方式调整部分脚手架钢管的堆放位置,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了该起事故。

死者张某培冉某安(自然人)所雇佣的工人。冉某安跟随中珍建筑公司在外承接工程,张某培则长期跟随冉某安参与作业活动,其劳务报酬由冉某安负责结算。事发当天,中珍建筑公司工人蔡某利直接对张某培进行了当日作业活动的安排,且该安排未提前告知冉某安

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中珍建筑公司未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制定起重吊装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事发当天的起重吊装作业,公司未安排专人对起重吊装作业进行现场管理,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珍建筑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发当天的作业人员仅有口头教育,未存有相关培训教育记录。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6226时许,中珍建筑公司工人蔡某利组织王某存、张某培两人准备开展公司租赁场地内的钢管倒运作业。因该公司管理人员马某林联系的吊车尚未抵达,上述3名工人先行对地面散落的钢管进行矫正调直与打捆堆放作业。

710分许,吊车司机王某辉驾驶吊车到达现场,经马某林引导至作业地点后,马某林返回宿舍休息,钢管倒运作业随即开始。现场由蔡某利进行人员分工:张某培负责指挥吊车司机,并在钢管垛上为待吊运的钢管捆挂吊钩;蔡某利负责在地面摘除吊钩及操作叉车运输;王某存负责在新码垛位置铺垫木方。作业期间,吊车车头朝西,张某培在南侧钢管垛上将吊车钢丝绳挂于待倒运钢管捆两端后,指挥吊臂向东旋转至北侧蔡某利操作的叉车位置,经蔡某利摘除吊钩后,由叉车运送至新码垛位置,再由王某存在钢管捆下方铺垫预先准备好的木方。重复上述作业过程,直至钢管倒运完毕。

1020分许,钢管垛一侧的6米长钢管已吊运部分,为防止右侧紧邻的4米长钢管垛坍塌,作业人员开始吊运右侧管垛钢管。1030分许,在吊运右侧管垛顶部第一捆钢管时,张某培先将该捆钢管远端套上吊车吊绳,当其进行近端钢管吊绳套挂操作时,脚下踩踏的钢管发生晃动,张某培躲闪不及,与脚下的钢管捆一同从钢管垛坠落至地面,并被坍塌滚落的钢管砸伤,事故发生。

(五)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脚手架钢管堆垛共10层,整体高度约3.5米。每层中钢管成捆摆放,捆数由下上递减,层与层之间用木方隔开。钢管锈蚀痕迹严重,用钢丝捆扎,每捆约60根钢管,堆垛底部部分钢管零散摆放,堆有杂物。

汽车吊(车牌号:津CD8**0)系吊车司机王某辉个人所有,车头朝西,停于堆垛北侧。事发时,张某培未佩戴安全帽,站于堆垛上,为堆垛顶部的一捆钢管套吊绳,该捆钢管南侧端已经完成吊绳挂套操作,北侧端吊绳已套进部分。张某培正为钢管北侧端钢管套挂吊绳时,其所站立的一捆钢管发生晃动,后坍塌滚落,张某培随之坠落,坠落高度约3米。

坍塌滚落钢管一捆,长4米,重约500。滚落过程中将堆垛上延伸而出的部分木方砸断,在落到地面时砸中张某培头部,现场留有一滩血迹。

)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张某培,男,37岁,学历:初中,河南省许昌县人,身份证号:411023********605X?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公西技鉴字〔2025〕第00126号)鉴定意见:张某培系被现场钢管砸压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6221110,区应急局接市应急局核查询问,区应急局协同大寺镇调查核实时,企业将事故情况上报,1214,区应急局将事故核查情况上报至市应急局。本次事故企业按照规定上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某存以及听到声响的马某林当即上前查看张某培情况,此时张某培面部朝上,头朝南侧,平躺于钢管堆垛和坍塌滚落的钢管之间,鼻孔、嘴部有血迹,呼喊张某培时未有回应。马某林1034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按照电话端急救人员的指导对张某培做心肺复苏。120到达现场后,对张某培进行伤情查看和现场抢救,经抢救无效后,120当场宣布人员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在本次事故中,事故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反应迅速,处置基本合理。

在本次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区委、区政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大寺镇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响应迅速、协调有序,响应程序规范,应急指挥得当。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张某培对堆垛顶部的一捆钢管进行吊绳套挂操作时,其脚下踩踏的钢管发生晃动,张某培躲闪不及,与脚下的钢管捆一同从钢管堆垛滚落至地面,并被坍塌滚落的钢管砸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中珍建筑公司未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制定起重吊装作业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中珍建筑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公司对从业人员仅有口头培训教育,未存有相关培训教育记录,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 中珍建筑公司雇佣汽车吊及司机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公司未安排专人对起重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监督、教育现场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中珍建筑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工人在站立面不稳的钢管堆垛上作业的行为,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事故隐患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一)司法机关处理建议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2025622该起案件受案侦查

(二)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中珍建筑公司未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起重吊装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西青区应急管理局对中珍建筑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责任人员处理的建议

何某中,作为中珍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建议由西青区应急管理局对何某中以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中珍建筑公司

1. 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

2. 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结合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开展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员工的操作技能,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安排上岗作业。

3. 建立起重吊装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危害风险分析评估,制定作业方案或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并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安排专人现场统一指挥、监督监护,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要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政府相关部门

1. 大寺镇政府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以案为鉴,做好辖区企业起重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2.?区住建委

要严格遵照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以案为鉴,要按照“三定方案”中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坚决遏制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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