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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行政职权目录及流程图

发布日期:2014-01-13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行政职权目录总表

单位:西青区卫生局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行政许可

(含非许可行政审批)

9

1

行政许可

6

2

非许可行政审批

3

行政处罚

129

行政征收

0

行政强制

0

行政给付

0

行政裁决

0

行政确认

0

其他权力

0

 

行政职权目录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西青区卫生局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承办机构

备注

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

西青区卫生局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2.《天津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第一款、第三款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医政科

负责人:  边家顺

分管领导:郭忠会

 

2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

西青区卫生局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医政科

负责人:  边家顺

分管领导:郭忠会

 

3

放射工作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西青区卫生局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第八条          2、《中国足彩网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十一条

4、《卫生部中国足彩网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第二章第七条、第三章第九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

负责人:  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4

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西青区卫生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五条 、第二章第十六条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

负责人:  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与区安监局移交中

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一章第四条、第三章第十三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

负责人:  高秋菊

分管领导:孙乃毅

 

6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西青区卫生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二十九条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七条、第八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

负责人:  高秋菊

分管领导:孙乃毅

 

 

 

 

 

 

 

 

 

 

 

行政职权目录分表(非行政许可类)

单位:西青区卫生局

1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西青区卫生局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防病科  

 负责人:王东来 

分管领导:高月森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初审上报)

西青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防病科  

 负责人:王东来 

分管领导:高月森

 

3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西青区卫生局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天津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防病科  

 负责人:王东来 

分管领导:高月森

 

 

 

 

 

 

 

 

行政职权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西青区卫生局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承办机构

备注

 1            

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2            

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3            

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4            

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5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6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7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洁消毒、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8            

未按规定建立卫生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9            

未建立卫生档案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10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培训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11          

不具有相应卫生设施和公共卫生间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12          

不具有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13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14          

未按照规定对新、改、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1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检测或经检测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16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17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18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19          

拒绝卫生监督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20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西青区卫生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21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西青区卫生局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22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西青区卫生局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23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西青区卫生局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24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西青区卫生局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25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西青区卫生局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26          

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西青区卫生局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27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西青区卫生局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负责人:孙富秋

分管领导:安宁

 

28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29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30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3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32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区卫生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3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区卫生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3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区卫生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35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区卫生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八十一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36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并给患者造成伤害

区卫生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37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并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区卫生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38               

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

区卫生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39               

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区卫生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40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41               

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42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从事护士工作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43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区卫生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44               

乡村医生超范围执业

区卫生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45               

非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区卫生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46               

临床用血单位储血设备不符合要求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47               

临床用血单位储血不符合要求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48               

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区卫生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49               

生产经营无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

区卫生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50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区卫生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

负责人:陈广才

分管领导:安宁

 

51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52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53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54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55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56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区卫生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57          

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区卫生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58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区卫生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59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区卫生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政务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60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区卫生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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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6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区卫生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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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62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区卫生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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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63          

医疗机构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区卫生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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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64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区卫生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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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65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区卫生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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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66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区卫生局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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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67          

学校应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

区卫生局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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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68          

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

区卫生局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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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69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区卫生局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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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70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区卫生局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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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71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未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区卫生局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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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72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区卫生局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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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73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区卫生局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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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7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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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7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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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7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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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77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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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78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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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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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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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80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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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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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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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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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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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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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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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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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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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87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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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88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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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89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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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90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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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91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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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92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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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9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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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94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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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9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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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96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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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97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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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98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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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99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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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100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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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101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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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102         

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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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103         

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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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104         

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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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105         

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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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106         

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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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107         

医疗卫生机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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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108         

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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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109         

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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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110         

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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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111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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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112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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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113         

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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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114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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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115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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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西青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负责人:李涛

分管领导:安宁

 

  116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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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安宁

 

  117         

医疗卫生机构应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者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区卫生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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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未掌握消毒知识的

区卫生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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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安宁

 

  119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区卫生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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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安宁

 

  120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区卫生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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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区卫生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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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医疗卫生机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

区卫生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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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或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区卫生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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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区卫生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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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

区卫生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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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得

区卫生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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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区卫生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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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区卫生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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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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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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