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1月12日至1月18日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决定日期 |
| 天津市西青区星颜梅江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 津西青卫医罚2026001号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天津市西青区星颜梅江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9月6日期间未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警告 | 2026/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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