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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6〕010号

发布日期:2026-04-29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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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6010


天津市柳晨设施管理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6762840X6

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与津静公路交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记龙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系统反馈的问题线索,我局于2026120日对你单位进行问题核查。经查,你单位负责运营位于杨柳青镇大柳滩村南的供热站,属于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自行监测要求之一为对DA001锅炉排气筒排放的氮氧化物通过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自动监测,具体监测内容为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前述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于20232月完成验收。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DA001锅炉排气筒烟气湿度值于201612120020261141000之间持续趋于0值,烟气湿度值参与氮氧化物干湿基值转换,烟气湿度值失真会导致氮氧化物干基值失真。在此期间,你单位未遵守《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具体表现为未如实标记、未向我局报告、未恢复正常运行、未进行手工监测,前述行为属于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验收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值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317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告字2026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6319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6004)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1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近两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等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万一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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