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6〕008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聪聪: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张家窝镇人民政府反馈的问题线索,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对天津市亿丰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问题核查。经查,该单位已建成一条建筑垃圾筛分生产线,生产工艺为:上料、滚筒筛、除铁、风选,该生产线已投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前述建筑垃圾筛分生产线属于“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其他”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是该单位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经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机械设备销售合同及发票、厂房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厂房监控视频、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6〕00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向你送达上述文件,你于当日签收。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6〕00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综合考虑你近两年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情节因素,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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