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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6〕001号

发布日期:2026-01-21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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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6001


天津市西青区永一五金厂(柴顶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5NBW866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赛达工业园盛达一支路19

经营者柴顶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12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金属钉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参考你单位的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你单位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与锅炉的排水、生活污水一起排入污水总排口,经市政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日排水量小于100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中。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受托委派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单位污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并于20251212日出具监测报告(津西环监查202512007号),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污水总排口废水总磷排放浓度为30.4mg/L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规定,在排污单位排水口采样,总磷排放浓度三级标准限值为8mg/L,你单位污水总排口废水总磷排放浓度为30.4mg/L,超标2.8倍,属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津西环监查202512007号)、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15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告字20250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616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5006)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2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九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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