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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5〕022号

发布日期:2025-11-27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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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5022


纱帝技术网布(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925006783

地址:天津市西青开发区赛达世纪大道与赛达二支路交口天意工业园3

法定代表人:阿乐贝托·诺瓦雷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10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参考你单位环评文件,危废处置合同,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感光胶(危废类别HW16 感光材料废物266-010-16)、洗胶废水(危废类别HW16 感光材料废物266-010-16)等危险废物。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101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厂房外侧露天贮存7桶洗胶废水,20251024日的危废转移联单显示,上述危险废物重量为6.99吨。上述危险废物的贮存条件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6.1.1的规定,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文件、危废处置合同、危废转移联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116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告字2025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117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并向我局提交了申诉说明及附件。

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9月初纱帝致电天津滨海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为其进行危废处置(HW16类洗胶废水),之后又致电进行危废处置。因天气及车辆原因造成车辆实际到场时间稍晚,约定择日再做运输,纱帝提前将废物拉出备运;

2、念及多年来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实际污染,希望免于处罚。

针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经复核及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你单位所述的曾致电天津滨海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危废处置的情况,不影响你单位至少自20251011日起至20251017日即现场检查之日止,将案涉7桶洗胶废水持续露天放置在厂房外侧的事实,该事实本身就已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2、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十三项“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在厂区范围内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0.01吨(含)以下,未导致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等其他污染环境的后果,初次发现,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之规定,案涉危险废物重量为6.99吨,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5004)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5117向我局提交的申诉说明及附件,案件陈述申辩复核报告,案件集体审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4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十七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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