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5〕019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天工程塑料(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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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五支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朴世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信访问题核查。参考你单位的《乐天工程塑料塑料制品生产线产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对应的批复、验收文件,你单位加热挤出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挤出口上方集气罩收集(集气罩与工位相包裹,为半封闭管道,连接处有缝隙)后由引风机引至“硅藻土吸附塔+RTO”废气净化设备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你单位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年产生量为0.6924吨。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6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6号挤出机排气口配套的集气管道闲置未用,5号挤出机排气口配套的集气罩未对准废气产生点位,集气罩与工位未包裹封闭。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批复、验收、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5〕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5〕013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49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近两年存在一次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的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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