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5〕015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倪旭东(34262319**********):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京福支线与紫阳道交叉口西北300米的一处废品回收站进行问题核查。经查,该废品回收站由你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足彩网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划定的禁用区范围,该废品回收站不在禁用区内。2025年4月30日现场检查时,该废品回收站场地内一台挖掘机正在进行抓铁作业。天津市西青区机动车排污检控站的监测人员对该挖掘机的排气烟度值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津西环车C2025043005号)显示,该挖掘机排气烟度值监测结果为4.70m-1。
经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废品回收站使用的该台挖掘机的排气烟度值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属于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西环车C2025043005号)、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5〕00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向你送达上述文件,你于当日签收。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5〕00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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