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5〕014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林(14041119**********):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对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房庄子村“稻香渔歌”生态基地进行问题核查。经查,该生态基地属于非建成区范围。
经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非建成区露天焚烧杂草。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非建成区说明、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5〕00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向你送达上述文件,你于当日签收。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5〕007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综合考虑过火面积不大、你近两年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情节因素,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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