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5〕013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州盛源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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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乐都佳苑门市9#楼06号
法定代表人:颛清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对位于西青区张家窝镇的天开高教科创园西青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汇才道(富和路-柳静路)工程项目进行问题核查。经查,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总包方,其将该项目的桥梁工程专业分包给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了《桥梁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你单位承包了前述桥梁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钢筋焊接作业,4个焊接点位产生焊接烟尘,未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5〕0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5〕006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53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涉及4个点位、产生的污染物为焊接烟尘及你单位近两年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等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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