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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41号

发布日期:2024-11-29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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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4041


天津盛隆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8CEB96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门湖街丽江道6

法定代表人:姜荐凡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111日昼间,我局对天津市西青区津门湖街龙湖天街商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商场由你单位投资建设并运营,6层及7层楼顶建有排风管道、油烟净化设施及冷却塔设备。现场检查时,该商场正在运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受托委派工作人员现场在该商场6层西侧边界外1米两个点位处进行噪声监测,并于2024117日出具监测报告(津西环监信(声)20241101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商场6层西侧边界外1米①的等效A声级为73dBA),6层西侧边界外1米②的等效A声级为60dBA)。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1类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昼间时段为55dB(A),该商场6层西侧边界外1米①、6层西侧边界外1米②的噪声排放值均超出限值,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不动产权证书、监测报告(津西环监信(声)20241101号)、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1111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告字20240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1112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34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考虑超标倍数、该商场噪声问题被多次举报等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五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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