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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40号

发布日期:2024-11-29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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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4040


王兴树: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108日,根据高架视频线索,我局对西青区辛口镇天津市宏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南侧耕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耕地由你耕种,属于非建成区范围。

经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非建成区露天焚烧玉米秸秆。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高架视频截图、非建成区说明、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1031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告字2024032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114送达上述文件,当日签收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3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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