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40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兴树: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10月8日,根据高架视频线索,我局对西青区辛口镇天津市宏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南侧耕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耕地由你耕种,属于非建成区范围。
经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非建成区露天焚烧玉米秸秆。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高架视频截图、非建成区说明、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3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向你送达上述文件,你于当日签收。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3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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