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39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青蓝同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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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9月14日昼间,我局对西青区李七庄街中天首府充电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充电站共建有10台充电桩,为新能源车提供付费充电服务,由你单位投资建设并运营。现场检查时,该充电站内有3辆新能源车正在充电。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受托委派工作人员现场分别在该充电站的西北侧边界外1米处、东北侧边界外1米处进行噪声监测,并于2024年9月19日出具监测报告(津西环监信(声)20240901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充电站西北侧边界外1米处的等效A声级为59dB(A),东北侧边界外1米处的等效A声级为58dB(A)。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1类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昼间时段为55dB(A),该充电站的西北侧边界外1米处、东北侧边界外1米处的噪声排放值均超出限值,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西青区中天首府充电站场地租赁合同》、监测报告(津西环监信(声)20240901号)、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3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考虑该充电站噪声问题被多次举报、一直未整改到位的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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