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37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孙强: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对天津市华春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位于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园内的联都星城(九策)供热站及位于李七庄街学府花园小区内的学府花园供热站均由该单位运营,该两个供热站系由第三方转让给该单位,非由该单位初建。
其中,联都星城(九策)供热站原建有11台博士牌燃气锅炉(每台1.4兆瓦),该单位接手后,于2018年对其中的两台锅炉(编号1#、2#)进行低氮燃烧器改造,经过低氮改造的两台锅炉在用,未经改造的九台锅炉备用,该供热站于2018年开始供暖;
学府花园供热站原建有8台烈骑牌燃气锅炉(每台0.605兆瓦),该单位接手后,于2016年开始供暖,并于2021年进行锅炉改造,新建3台法罗力牌燃气锅炉(每台2.1兆瓦)及1台史密斯牌燃气锅炉(1.37兆瓦),该4台燃气锅炉在用(均为模块锅炉,本身可低氮燃烧),8台烈骑牌燃气锅炉备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前述两个供热站项目属于“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时(0.7兆瓦)以上的”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是该单位对前述项目是否办理环评验收手续的决策人。
经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供热站转让协议、低氮燃烧器购销合同、模块锅炉设备买卖合同、天然气使用明细及发票明细、企业情况说明、任职证明、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4〕00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向你送达上述文件,你于当日签收。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4〕007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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