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32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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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工业园盛达二支路4号
法定代表人:姜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汽车后视镜的生产、销售。你单位在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初的期间内,新增建设了4台注塑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前述新增建设的4台注塑机属于“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新增建设4台注塑机,项目备案的总投资额为480万元。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注塑机采购合同、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27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1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8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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