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27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固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688476820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静霸联络线与北华路交口以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马玉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使用名下的1辆车牌号为津C28987的重型货车向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混凝土。参考原环境保护部2015年3月9日《中国足彩网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及附件、《D10 SCR国Ⅳ/Ⅴ系列柴油机使用与保养说明书》,该辆车的排气后处理系统为SCR:RV540006/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系统,该系统通过在排气系统中加装SCR尾气装置使柴油机排放达到国Ⅳ/Ⅴ标准,该系统所用的还原剂为车用尿素溶液。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车牌号为津C28987的车辆排气筒传感器处使用螺母进行垫高,涉嫌机动车所有人擅自改装排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机动车行驶证、《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24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15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