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26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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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工业园鸿泽路28号西南2号门
法定代表人:吕致国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0205020081),属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调取了你单位为车牌号津ATT856的机动车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及历史视频。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5日为车牌号津ATT856的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检验全过程同步录像。录像中显示:该车辆在检验过程中,你单位工作人员未上车进入主驾驶室进行踩油门加速操作。你单位于当日对车牌号津ATT856的机动车出具《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检验结果为通过。你单位未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A.4.3,A.4.5的规定对车牌号津ATT856的机动车进行自由加速法检测,即出具通过的结果判定,属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车牌号津ATT856的机动车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你单位提供的相关缴费单据、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23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本次系对一辆机动车出具一份检验报告的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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