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13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新津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238801254W
地址:西青区中北镇侯台办公楼B座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振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17日夜间至2024年5月18日凌晨,我局对位于西青区中北镇华亭国际居民小区南侧的金地风华919建筑施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作为总包方承建该项目。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混凝土塔吊浇筑作业。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受托委派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并于2024年5月20日出具监测报告(津西环监信(声)20240502号),监测结果显示,夜间等效A声级为56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55dB(A)的夜间排放限值;最大A声级为78dB(A),超过夜间排放限值的幅度为23dB(A),不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的要求。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噪声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13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考虑超标项目、超标幅度等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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