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07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际华(天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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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安福道3号
法定代表人:罗凤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的《际华新能源产业基地一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10#车间熔接、激光切割、熨烫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罩和软帘收集后,进入一套“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P5排气筒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年产生量为0.663吨,活性炭更换周期为1次/半年。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0#车间激光切割工序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对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
1、两个UV灯箱内共设有168根UV灯管,现场检查时有65根灯管不亮;
2、未按照1次/半年的更换周期及时更换活性炭,截至现场检查时,至少约17个月未更换活性炭。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际华新能源产业基地一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国足彩网对际华新能源产业基地一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际华新能源产业基地一期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设备检修保养记录、热熔胶安全数据说明书、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设备设计时生产工位大于实际生产工位情况,对环保设备的处理能力要求大大降低;2.2022年11月底,对设备进行了全面更换,之后三次废气检测结果均合格;3.对于本次发现的违法问题立行立改;4.鉴于历次检测,该设备排放的废气均达标,并未造成实质性环境污染,恳请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0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及自由裁量的适用,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49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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