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08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清丸红(天津)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MA06Q3DH4C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一支路1号A1座厂房
法定代表人:中谷充利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鱼饲料生产。参考你单位《日清丸红饲料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你单位原料储存和使用时产生异味,通过车间无组织排放,以臭气浓度作为评价因子,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059—2018)。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中。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受托委派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单位厂界下风向三个监测点位的臭气浓度进行采样,并于2024年5月13日出具监测报告(津西环监查(气)202405003号),监测结果显示,下风向1监测点位的臭气浓度(无量纲)为25,下风向2监测点位的臭气浓度(无量纲)为22,下风向3监测点位的臭气浓度(无量纲)为19。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059—2018)规定,厂界臭气浓度(无量纲)限值为20,你单位下风向1、下风向2监测点位的臭气浓度(无量纲)超出限值,属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日清丸红饲料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监测报告(津西环监查(气)202405003号)、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08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3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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