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5〕026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京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41536750L
地址:大城县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大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信访问题线索,我局对位于西青区李七庄街秀江路的金地锦墅里建筑施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是该项目混凝土浇筑施工的劳务分包方。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3日夜间,你单位进行了人防底板混凝土浇筑作业,未取得夜间连续施工证明。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总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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