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5〕025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国际陆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DL73PU07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辛老公路与安华路交口南360米
法定代表人:郭春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张家窝镇人民政府反馈的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问题核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铁路货物运输业务,经营中。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院内场地南侧露天存放一堆细砂石料,占地面积约250㎡,易产生扬尘,未设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 3??????????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