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5〕024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市新丽华色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22991870E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津淄公路与天源道交口北侧800米处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崇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涂料制造。参考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你单位编号为DA005的排放口为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中包括氮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锅炉正在运行中。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受托委派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单位编号为DA005排放口的氮氧化物进行采样,并于2025年10月20日出具监测报告(津西环监查(气)202510002号),监测结果显示,DA005排放口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52mg/m?。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规定,你单位锅炉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2025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DA005排放口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52mg/m?,超标0.04倍,属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津西环监查(气)202510002号)、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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