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46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昕阳机动车检测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M0QB87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津静公路南保泽路1号
投资人:李红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0205020131),属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调取了你单位为车牌号津H09359的机动车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经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车牌号津H09359的机动车的驱动方式为后驱。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8月10日为车牌号津H09359的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并于当日对该机动车出具两份《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中一份报告显示机动车驱动方式为前驱,另一份报告显示机动车驱动方式为全时四驱,两份报告的检测方法均为自由加速法,检验结果均为通过。你单位未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6.3.5,11.1,附录B B.2.1.3的规定对车牌号津H09359的机动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即出具通过的结果判定,属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车牌号津H09359机动车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你单位提供的相关缴费单据、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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