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45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王兴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8日,根据高架视频线索,我局对西青区辛口镇天津市宏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南侧耕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耕地由你耕种,属于非建成区范围。
经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非建成区露天焚烧玉米秸秆。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高架视频截图、非建成区说明、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禁止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