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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44号

发布日期:2024-10-31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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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西2024044


天津青蓝同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BNR8KUXM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祥园道160133-51

法定代表人:吴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914日昼间,我局对西青区李七庄街中天首府充电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充电站共建有10台充电桩,为新能源车提供付费充电服务,由你单位投资建设并运营。现场检查时,该充电站内有3辆新能源车正在充电。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受托委派工作人员现场分别在该充电站的西北侧边界外1米处、东北侧边界外1米处进行噪声监测,并于2024919日出具监测报告(津西环监信(声)20240901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充电站西北侧边界外1米处的等效A声级为59dBA),东北侧边界外1米处的等效A声级为58dBA)。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1类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昼间时段为55dB(A),该充电站的西北侧边界外1米处、东北侧边界外1米处的噪声排放值均超出限值,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西青区中天首府充电站场地租赁合同》、监测报告(津西环监信(声)20240901号)、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不得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处你单位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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