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41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孙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对天津市华春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位于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园内的联都星城(九策)供热站及位于李七庄街学府花园小区内的学府花园供热站均由该单位运营,该两个供热站系由第三方转让给该单位,非由该单位初建。
其中,联都星城(九策)供热站原建有11台博士牌燃气锅炉(每台1.4兆瓦),该单位接手后,于2018年对其中的两台锅炉(编号1#、2#)进行低氮燃烧器改造,经过低氮改造的两台锅炉在用,未经改造的九台锅炉备用,该供热站于2018年开始供暖;
学府花园供热站原建有8台烈骑牌燃气锅炉(每台0.605兆瓦),该单位接手后,于2016年开始供暖,并于2021年进行锅炉改造,新建3台法罗力牌燃气锅炉(每台2.1兆瓦)及1台史密斯牌燃气锅炉(1.37兆瓦),该4台燃气锅炉在用(均为模块锅炉,本身可低氮燃烧),8台烈骑牌燃气锅炉备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前述两个供热站项目属于“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时(0.7兆瓦)以上的”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是该单位对前述项目是否办理环评验收手续的决策人。
经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供热站转让协议、低氮燃烧器购销合同、模块锅炉设备买卖合同、天然气使用明细及发票明细、企业情况说明、任职证明、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执法综合室联系电话:2791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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