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38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学颖(1201051978121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对天津大信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单位于2023年12月编制《天津大信电子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4年4月2日取得《中国足彩网对天津大信电子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参考该单位提供的生产台账,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统计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销售发票等材料,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你是该单位对前述项目验收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经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生产台账,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统计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销售发票,任职资料,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于2024年11月23日前完成验收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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