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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34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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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西2024034


医乐世(天津)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97431125P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D5-3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吉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8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医乐世(天津)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医乐世医疗器械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单位电镀工序产生硫酸雾,经收集后,经“废气喷淋吸收塔”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电镀工序正在生产。废气喷淋吸收塔的风机正在运行,但喷淋塔水泵的电机未运行,喷淋塔内无液体喷淋。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医乐世(天津)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医乐世医疗器械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设备维修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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