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28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世兴(1201131987020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将一辆车牌号津C28032的混凝土罐车停放在天津市启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参考原环境保护部2015年3月9日《中国足彩网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及附件、《D10 SCR国Ⅳ/Ⅴ系列柴油机使用与保养说明书》,该辆车的排气后处理系统为SCR:RV540006/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系统,该系统通过在排气系统中加装SCR尾气装置使柴油机排放达到国Ⅳ/Ⅴ标准,该系统所用的还原剂为车用尿素溶液。
经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车牌号津C28032车辆的排气管处加装螺母垫高传感器,以减少尿素喷射量、使用量,涉嫌机动车所有人擅自改装排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挂靠协议》、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正常使用机动车,不得拆除、停用、擅自改装排气污染防治设施。”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排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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