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18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西青区汉唐建诚口腔门诊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BXJ47H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泰康路商业街3-14
投资人:唐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过程中使用1台Ⅲ类射线装置(装置名称为口腔数字X射线锥形束体层成像设备),已于2023年2月16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为津环辐证[I0067],辐射安全许可证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建宾。你单位的投资人已于2023年11月6日由李建宾变更为唐军。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截至2024年7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尚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辐射安全许可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日内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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