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15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杰达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KUQ5XM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第六埠村富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郭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将名下1辆车牌号为津C67718的重型货车租赁给天津市汇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混凝土运输。参考该辆车的《重型柴油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该辆车的排气后处理系统为deNOx系统(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该系统通过在排气系统中加装SCR尾气装置使柴油机排放达到国Ⅳ/Ⅴ标准,该系统所用的还原剂为车用尿素溶液。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车牌号为津C67718的车辆温度传感器处使用螺母进行垫高,涉嫌机动车所有人擅自改装排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临时租赁协议》《重型柴油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正常使用机动车,不得拆除、停用、擅自改装排气污染防治设施。”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排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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