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11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大桥焊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4005621H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储源道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大桥焊丝有限公司扩建电镀智能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废空油桶(200L)(危废类别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49-08),废润滑脂(危废类别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49-08),废手套、废油棉纱(危废类别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49-08)等危险废物。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露天放置12个废油桶,其中部分废油桶中盛装有废润滑脂,露天放置2个编织袋,编织袋内装有废手套、废油棉纱。上述危险废物的贮存条件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79-2023)6.1.1的规定,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大桥焊丝有限公司扩建电镀智能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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