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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3-11-30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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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防止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按照《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区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体系和应急机制,规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编制西青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西青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生命安全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农委《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天津市农产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办法,西青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由高向低分为四个级别。Ⅰ级、Ⅱ级、Ⅲ、Ⅳ级。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1)本区生产的受污染食用农产品流入2个(含)以上其他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一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

(3)涉及多个地区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

(4)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

(5)上级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食用农产品突发事件(Ⅱ级):

(1)受污染的食用农产品涉及本市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29人(含)以下死亡的;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本市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

(5)市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食用农产品突发事件(Ⅲ级):

(1)本区生产的受污染食用农产品在本区2个(含)以上街、镇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在100人(含),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本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的农产品安全事件;

(4)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食用农产品突发事件(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受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本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

(4)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环节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五)处置原则

在市、区政府领导下,区农业行政部门按照《西青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减少对本区农产品生产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

2.统一领导、协调配合。按照"统筹安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通过开展有效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 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政府领导和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职对事件进行分析、等级核定,事件调查、检测评估、开展处置等工作,成立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成立西青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农业农村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所在街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农业主管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街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协助有区政府和街镇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镇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调查、组织专家对事件做技术鉴定、应急处置工作。

2.做好宣传指导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

3.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指导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三)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工作中具体问题,防止蔓延扩大,做好突发事件的事项报告、信息发布、汇总、报送和处理等各项工作。

2.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市农委、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街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

1.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领导小组牵头单位,制定本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协调和落实领导小组做出的各项决定,协调和督促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收集相关信息等工作。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事件进行初步分析评估,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做好核定时间级别,开展处置行动。

2.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对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环节的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市农委办公室对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做相关技术鉴定、应急处置教育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3.各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封锁现场,经有关情况上报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区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产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1.事件调查组

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必须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提供参考方案。

2.事件处置组

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须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提供技术帮助。负责制定相应事件处置措施,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相关案件及时司法移送,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综合保障组

组长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主管负责同志担任,改组中含有相关领域权威专家3名以上,负责汇总事件调查、事件处理、相关进展情况,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街镇政府安排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应急设备、应急资金,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新闻发布、信息披露和把握舆论导向,受理突发事件现场记者采访的申请和管理工作,及时上报信息等相关工作。

三、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一)预测预警

建立西青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区农委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区有关职能部门、街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二)事件报告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4)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向市农业行政部门和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街镇和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Ⅲ级事件时,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发生Ⅱ级及以上事件时,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级人民政府,2小时内报告农业农村部。

(4)农业农村部在接到Ⅱ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由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及时通报办公厅和对口业务司局,按程序及时向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3.报告要求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4.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农业农村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应向相关市农委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三)事件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四)级别核定

区农委与市农委同事发地(街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1.分级响应

按照《天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农业农村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农业农村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2.指挥协调

(1)区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Ⅲ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区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随即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总结报告

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照要求开展检测,及时提供检测报告,为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三)物资保障

区农业行政部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七、监督管理

(一)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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