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农(兽药)罚〔2026〕1号
当事人:天津大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街**道****底商*号*-*?????
法定代表人:周**??????
天津大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将人用药用于宠物狗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经市民举报,天津大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在对其宠物狗的诊疗过程中使用人用药。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申请立案调查。经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3日对天津大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取了涉案时段店内监控视频。2026年1月16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和执业兽医朱**分别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相关证照及大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执业兽医朱**的身份证及执业兽医资格证,并由周**及朱**签字确认。
经查,2025年11月26日,市民携1只宠物狗到天津大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治疗。经该公司执业兽医朱**询问,该宠物狗有糖尿病病史。11月28日上午,市民携带1支人用胰岛素前来就诊,经双方商议一致后,朱**向该宠物狗注射了该胰岛素,未向市民收取费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天津大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二、对周**、朱**的《询问笔录》各1份、朱**身份证复印件、朱**执业兽医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朱**为天津大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备案的执业兽医和朱**将人用胰岛素用于宠物狗的事实经过。
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视频1份,涉案时段店内监控视频2份,证明当事人聘用的执业兽医朱**将人用胰岛素用于宠物狗的事实经过。
本机中国足彩网2026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兽药)罚告〔2026〕1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6年2月4日在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3室进行了陈述申辩,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了记录,现场制作了《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2026年2月5日,本机关就此案组织会议进行研讨。经综合分析案情,目前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已充分考虑事实情况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及《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部分)》,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兽药)罚告〔2026〕1号)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8日对宠物狗注射了人用胰岛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部分)序号13,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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