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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02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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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 农(农安)罚〔2024〕5 号


当事人:郝**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镇***村

身份证件号码:?120111************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收到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中国足彩网天津市西青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信息反馈单和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8月15日在当事人种植大棚中抽样的油麦菜、生菜阿维菌素项目和茄子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批准立案后,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当事人种植的大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等相关证据,并由当事人签章确认。

经查当事人2024年4月在大棚中种植0.2亩茄子,2024年7月种植0.4亩油麦菜和0.4亩生菜,8月初分别打过一次阿维菌素和噻虫胺,用药量不记得;8月15日抽样当天分别采收8千克油麦菜,8千克生菜,10千克茄子,抽样各用3千克,共120元,剩余的一部分自己食用,一部分送给亲戚邻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西青区农业行政执法检查记录》1份;

2、《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告知书》1份;

3、《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抽样工作单》1份;

4、买样费收据1份;

5、检验报告3份;

6、检测结果确认回执1份;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8、《询问笔录》1份;

9、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

10、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 ??

2024年10月25日本机关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农安)罚告〔2024〕5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认可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油麦菜、生菜、茄子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第7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第7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二、处以罚款800元;

罚没共计920元(大写:玖佰贰拾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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