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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6-06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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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农(农安)罚〔2024〕4号


当事人:许**

住址:天津市西青区***镇***村

身份证件号码:320323************

当事人未按规定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4月25日,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许**在收购鸡蛋时未按规定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西农(农安)责改〔2024〕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5月27日,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韩孝党、李鹏飞在天津市谷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场检查时发现许**于该养殖场收购鸡蛋两箱,该批鸡蛋仍无“承诺达标合格证”。经申请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许**用于运输鸡蛋的银白色电动三轮车1辆,停放于天津市谷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场南门外,车斗内放有该场生产的鸡蛋2箱,总重30Kg。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询问,当事人许**于2024年5月27日下午驾驶该电动车来到天津市谷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场购买鸡蛋2箱,在该场工作人员开具该批鸡蛋的收据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后,许**仅收取了收据,未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驾驶该三轮车行驶至天津市谷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场南门外时,被本机关工作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许**在2024年4月25日收到我委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津西农(农安)责改〔2024〕1号)后,仍未按规定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责令改正通知书》(津西农(农安)责改〔2024〕1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曾于2024年4月25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2.《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当事人在收购鸡蛋时未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收购鸡蛋时未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经过。

4. 现场检查照片8张、天津市谷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出库单照片共6张,证明事发当日许**于该场购买鸡蛋且未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事实,与证据2相互印证。

5.许**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许**的身份,以及当事人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中国足彩网2024年5月27日向当事人许**送达了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农安)罚告〔2024〕4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互相印证,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明当事人许**在收购鸡蛋时未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序号9:“首次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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