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林罚决字[2024]第04号
被处罚人姓名:崔**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号
身份证号码:120111************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西青区**镇**里**号楼*门***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16800元罚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
2.没收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点颏(数量为2只),蓝点颏(数量为1只),红协绣眼鸟(数量为2只);三有保护动物:黄雀(数量为1只),北红尾鸲(数量为1只),朱雀(数量为1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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