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现将西青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示如下: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1 | 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 由区教育局撤销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不足10人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 | 由区教育局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10人以上不足50人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 | 由区教育局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50人以上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 | 由区教育局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 |||
3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违法数额巨大,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4 |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6条第三款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法的 | 属于学校公共区域的,由区教育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
5 |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7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 属于学校公共区域的,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6 |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情节严重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7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 《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撤销教师资格。 |
8 | 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行为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2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 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
9 |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 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幼儿园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
10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 | 对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6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 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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