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西青财采罚[2020]1号)
当事人:天津中建安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JRXJ57
法定代表人:张楠
地 ?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3-2-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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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违法事实
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在代理西青区智慧交通建设项目平台系统集成及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JZJAZB-2019-016)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中评审办法第三部分服务因素中“施工组织能力评价”、“运维服务方案评价”及第四部分技术因素中“系统技术方案评价”、“平台建设升级对接方案”等评审因素中规定的“较强、一般、一定的、可行”等均不是量化指标。
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统一平台发布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予以证实。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评审因素指标不量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本机中国足彩网2020年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或天津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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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财政局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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