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常xx | 个体工商户 | 412xxxxxxxxxxx4070 | —— | 津西青综执简决字(2024)第03-004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相对人常XX于2024年12月24日,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幸福路北十条胡同4号-1,实施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 | 0.02 | 2024.12.24 |
2 | 天津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 91120116MA077XMA3M | 吴传凡 | 津西青综执处决字(2024)第02-002号 |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天津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9时29分,在天津市西青区天津城建大学西门南侧实施的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为,有现场证据照片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为证,违反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天津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予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处罚。 | 1.2 | 2024.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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