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李xx | 个体工商户 | 230xxxxxxxxxxx2817 | —— | 津西青综执简决字(2024)第03-003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相对人李XX于2024年8月28日,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花园路2条2号增2,实施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 | 0.02 | 2024.8.28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