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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4-06-06 来源:西青城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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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1 天津市赛达燃气有限公司 法人 911xxxxxxxxxxx213W 邓卫疆 津西青综执处决字(2024)第03-002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罚款 天津市赛达燃气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13时17分,在西青区大寺镇金泽园北侧宏源道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宏源道附属结构(D出入口)施工现场实施的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行为,有调查讯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为证,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处以100000元(拾万元整)罚款的处罚 10 2024.6.5
2 中建(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 911xxxxxxxxxxxQC0Y 马庆伟 津西青综执处决字(2024)第03-00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未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罚款 中建(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13时17分,在西青区大寺镇金泽园北侧宏源道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宏源道附属结构(D出入口)施工现场实施的未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有调查讯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为证,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处以100000元(拾万元整)罚款的处罚 10 20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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