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天津市奥海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1201117548015252 | 张** | 津西青综执处决字(2023)第01-001号 |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 | 未实行实名制销售,如实记录燃气用户基本信息、持有气瓶数量等,并对燃气用户用气场所和气瓶、调压器、连接管、紧固件及燃气燃烧器具等进行安全检查 |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 | 2023年9月2日,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北镇华亭国际6号楼1门101、华庭佳园12号楼3门101高层住宅的一楼超市用户使用液化气罐,气罐瓶身上有天津市奥海石油化工的标识,经与用户确认其购买液化气为天津市奥海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在对天津市奥海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调查后,确认该公司对华亭佳园这两户未实行实名制销售。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天津市澳海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给予处以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 10 | 2023.9.19 |
2 | 付XX | 个体工商户 | 92120111MA06Y1xxxx | —— | 津西青综执简决字(2023)第03-010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相对人付XX于2023年9月20日,在天津市西青区雅诗理发店,实施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罚款。 | 0.02 | 2023.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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