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更好地推进我镇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农民健康,根据《西青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政府的组织、引导、支持下。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群众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集体和农民共同投入,互助共济,风险分担的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健康。
二、工作目标
2005年中北镇施行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是: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辖区人口覆盖率达到100%,做到应保尽保。
三、组织管理
在镇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中北镇各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
(一)成立中北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长吴如芳担任,主管副镇长钱雪梅任副主任,成员由镇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宣传、财政、农业、民政、卫生、审计、各村委会主任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并下设合作医疗办公室,配备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镇合作医疗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成立中北镇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镇党委副书记赵文月担任主任,成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参合农民组成。负责对本镇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收集农民的意见,对合作医疗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三)成立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本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实施工作。
四、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总额为每人每年100元。
(一)资金的筹集
1、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30元。村集体可根据本村条件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适当补贴。
2、镇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投入20元,市财政投入10元、区财政投入40元。
3、单独立户的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的,至少有一户子女一起参加合作医疗(孤老户除外)。低保户、五保户人员参加合作医疗的费用按《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4、各村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户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资金的筹集采取镇、村分级负责的办法。农民个人的资金由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资金收齐后上交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并存入镇合作医疗专用帐户。镇级资金每年纳入镇财政预算,年初一次性划拨到镇合作医疗专用帐户。市、区资金由区里按参合人数下拨到镇合作医疗专用帐户。
(二)筹集的要求
1、镇合作医疗定于2005年7月1日开始运行。农民报名参加合作医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合作医疗费,逾期不交、迟交,当年不再接纳其参加,在合作医疗当年运转周期中,一律不接纳新的参合户。
2、参加合作医疗后,因各种原因迁出本村,但仍在本区范围内,仍可在原村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凡因结婚、升学、参军等将户口迁出本区以及转非或中途退出合作医疗的,不再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也不退还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费。
3、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不得在合作医疗资金中列支,由同级财政解决。合作医疗资金当年发生的利息计入本金,转下年作用。
五、资金管理
(一)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20%为区级统筹资金,用于镇合作医疗资金超出支时的补助和参合农民个人医疗费超本镇封顶线外的补助。其余80%为镇统筹资金,由镇管理使用。
(二)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对农民住院费按规定应报尽报。在审批发放合作医疗补助金时,必须严格掌握规定标准,同时每季度向社会张榜公布合作医疗帐目收支情况、享受补助人员和补助金额,接受群众监督。每个合作医疗运转周期结束后,由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托镇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三)在合作医疗补助审批中徇私舞弊,合作医疗帐目混乱,弄虚作假,或贪污、挪用合作医疗资金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补助方法
(一)参加合作医疗后,对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以参合农民所住医院开据的“住院专用收据”为准计算。
(二)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和报销起点、最高限额按医院级别分别确定。
(三)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后,其住院押金由本人交付,出院后按规定申请合作医疗补助。跨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部分,可在参加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后,再申请合作医疗补助。
(四)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超过本镇封顶线外的,可申请区级统筹资金补助,经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予以补助。
(五)医药费的补助范围:患者住院期间的普通床位费、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
(六)申请合作医疗补助的程序:
1、必备的凭证:本人合作医疗证(卡)、住院专用收据(原件)、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清单,在市三级医院住院的还须提供指定一级或二级医院转院(诊)证明。
2、申请人到村委会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填写合作医疗补助申请表,提供必要的凭证,交村委会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初审,审批签章后,由村管理小组工作人员送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补助手续。
3、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对各项凭证进行复核无误后,经领导签字盖章,按比例予以补助。镇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对参合住院农民报销一次。
(七)不属于补助的范围:
1、住院期间的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高档病房费、专家会诊费、特殊医疗服务费。
2、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残、致残的医疗费用。
3、凡因违法违纪造成伤病和打架斗欧、酗酒、自杀、自残等原因所致的医药费用。
4、妇女分娩的医药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药费用。
5、未经转诊自选的医院的医药费用。
6、安装假肢、义眼、镶牙、配眼镜和一切美容整形手术以及使用固定矫形器材的费用。
7、各类组织器官移植的组织源、器官源费用。
8、天津市城镇医疗保险用药基本目录以外的药品和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
(七)参合农民如连续三年未获得过合作医疗补助的,可在第四年缴纳个人资金时优惠30%。
七、几点说明
(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参加人身保险、医疗保险的农民因病住院,其费用在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后,持医院收据复印件和保险公司证明可在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再次申请补助。
(二)未参加合作医疗的新生儿,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三)计算合作医疗补助前,先将住院费用减掉自己负担部分,计算补助时,分段按比例计算。参合人员因一次患病经转达诊连续在一、二、三级医疗住院的,医药费用分别累加计算,起付线按三级医院标准计算。当年度二次及多次住院的,报销起付线标准不变,一个住院期为90天,超过90天的按第二次住院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办法由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2005年7月1日零时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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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
1、西青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级统筹资金个人补助申请表
2、西青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级统筹资金超支补助申请表
3、报销办法
4、中北镇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委员会名单
5、中北镇合作医疗办公室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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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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