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镇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办法
??根据区政府《中国足彩网开展全区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西青政发〔2008〕20号)要求,按照《西青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办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镇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镇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镇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第二条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中北镇人民政府成立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马敬喜,副组长:许恩友、王 云、潘玉津。
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胜润担任,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8人,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与协调。
普查办公室是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要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或聘用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负责实施单位清查摸底和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检查指导普查员的工作。
各类法人单位要明确负责部门,指派专人做好本单位的普查工作。
第三条 普查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镇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下列职责分工:
1、统计办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并承担对全镇普查业务的指导工作,负责镇属党政部门及事业单位的普查工作;
2、宣传部门负责普查的宣传协调工作;
3、工业公司负责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等方面的工作;协助镇普查办公室指导本镇普查办做好各村及中北工业园各企业的普查登记工作。
4、津西工商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并协助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普查工作;
5、津西国税所、津西地税所负责提供各类纳税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各类纳税单位的普查工作;
6、民政办负责提供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普查工作;
7、建管站负责所属单位的普查及协助做好建筑施工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负责协调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组织各级物业公司配合做好物业小区内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8、教委办负责全镇各级、各类教育院校的普查登记工作;
9、卫生科负责全镇各级、各类医院的普查登记工作,负责提供卫生所、个体诊所名录;
10、三产办协助镇普查办公室指导本镇普查办做好街镇第三产业的普查工作;
12、农机站负责提供交通运输等单位的名录,并配合做好个体运输户的清查、登记工作。
第四条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共同负担的原则,由镇政府和各村(居)委会共同承担,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普查机构及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中北电视台、今日中北等刊物,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作用和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第七条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镇行政镇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第八条 普查内容与表式,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主要生产设备、生产经营情况、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本次普查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等不同调查对象,按照性质、行业、规模等共设置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限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金融业,全部限额(规模、资质、星级)以下企业和各类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共11类普查一套表。
第九条 普查的工作阶段
1、普查准备阶段(2008年底前)
主要完成制定全镇普查方案及各专业实施细则;组建各级普查机构,选聘和抽调普查人员;落实各级普查经费,完成普查各项物资准备;拟定普查培训教材,逐级开展普查业务培训;全面部署普查工作,分阶段开展普查宣传;绘制普查小区图,实施"地毯式"清查摸底,确定各类普查对象清单;规范各级数据处理环境,培训普查数据处理程序等。
2、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1至6月)
主要完成各类普查对象的填报登记;进行数据真实性审核验收;普查数据录入与逻辑性审核;分专业进行验收、联审;完成主要数据汇总分析、普查资料上报;开展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等。
3、普查资料开发与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7月至2009年底)
主要完成加工整理普查资料,完善二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普查基础信息数据库;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和应用;进行普查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召开全镇总结表彰大会。
普查统一采用国家标准和分类目录,地方补充内容所需标准和目录由市统计局统一制定。
第十条 在正式普查登记前,全镇统一组织对各类普查对象进行清查摸底。
清查摸底工作是为了彻底摸清我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和联系方式,从而确保普查对象全面彻底、类型清晰,普查表发放准确。
为保证清查摸底全面彻底,全镇第一产业法人单位及所属全部产业活动单位纳入全镇清查摸底范围。
1、全镇行政区域以居(村)委会为普查区,各普查区根据普查对象工作量划分普查小区。对划定的普查小区,由选聘、抽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通过绘制小区示意图,逐一标注各类建筑物,编制小区内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底册。
2、逐级分解反馈编制、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和镇属各主管部门、重点直报单位所属单位清单以及部队、武警、市属单位等提供的租赁营区、厂区经营的社会单位清单;普查员对反馈的清单进行核实、认定后作为充实、完善普查对象调查底册的依据。
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依据调查底册,对普查小区内各类单位、个体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并填报相应的清查摸底表。
各村(居)委会普查办要对清查结果进行录入、整理、核实、评估,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将清查摸底结果上报镇普查办公室。
镇普查办公室依据区普查办反馈的西青区及区属单位归口登记的名录提供给各村普查办公室,以此作为镇分普查登记对象和确定条块分工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普查登记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镇普查办负责对工业园、镇直综合单位和村(居)普查指导员的业务培训,完成镇直单位普查登记和数据处理工作。
镇教育办、卫生科、建管站负责组织完成本系统所属及归口管理单位的普查培训、登记及数据处理工作。
镇普查办公室(简称块)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村内,除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所属及归口管理单位以外各类单位的普查培训、登记、数据处理工作;负责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登记和资料的数据处理工作。
各级各类法人单位应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与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地点的产业活动单位,同时抄报实际经营地普查机构。
第十二条 普查工作中的特殊情况,按如下原则处理:
1、从事铁路运输、邮政、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按实际经营地参加全镇经营单位清查工作,但其普查登记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求的表式和内容单独组织实施,向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报送相应的普查资料。
2、驻津部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部队房地产的地
方单位,纳入本镇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部队系统提供参考名单并派员给予协助。
3、第一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纳入全镇清查摸底范围,按照全镇清查摸底实施方案要求,参加所在地普查机构清查摸底工作;第一产业法人所属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同时纳入普查登记范围,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4、镇域内所属的"城中村"区域内的单位,以隶属关系确定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的普查以是否为本村村民确定普查对象。
5、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各种普查表,由该单位负责填报,镇、村普查机构负责指导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个体经营户由普查员现场登记,据实填报,并对其所填报数据进行评估,以确保真实。
6、镇工业园、大学校区等相对独立地域,以及尚未设居(村)委会的物业小区设置虚拟居委会,由镇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普查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派员协助普查机构做好所辖镇域内各类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查、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镇普查办公室负责对各村(居)委会普查办公室及有关普查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全镇普查数据的验收、汇总、评估、上报。
第十四条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普查质量控制与审核验收工作细则要求,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本地区、本系统普查资料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事后质量检验;镇普查办将组织进行全镇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与数据评估,并以此作为评价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镇、村(居)委会两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数据备份和入库工作,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及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十六条 镇普查办公室在对普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适时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外服务工作,并组织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应用。
第十八条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实施细则和《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基层单位资料的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普查得到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被调查单位、个人进行政绩考核或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总结,并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对在普查工作中违反普查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镇行政镇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统计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北镇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各项普查实施细则。本办法由中北镇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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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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