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青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111201110001807180/2025-00008 发?布?机?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西青政办发〔2025〕6号主 ?题?: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效??性?:有效
废?止?依?据?: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青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青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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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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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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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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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推动西青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市民提供更便捷、灵活、安全的出行方式,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国足彩网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天津市中国足彩网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津交发〔2020〕3号)、《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西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出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西青区外环线以外行政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以及西青区外环线以内行政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车秩序管理活动。
第四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规范有序、属地管理、企业主责、多方共治”的原则,统筹平衡市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载能力和市容环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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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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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区级部门职责:
区交通运管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建立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管理机制,做好投放总量控制,依法依规对运营企业超投车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做好事前监管,复核企业资质;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与运营企业约定车辆投放配额、运营时间和范围等;统筹协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跨街镇运营工作;制发和管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营运号;建立健全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评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公安西青分局负责取得投放配额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申请的行政许可工作;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查处故意丢弃、损毁、非法占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设备设施和涉嫌经济犯罪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城管委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绿毁绿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负责全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和行政处罚;指导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对运营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清理的车辆进行清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注册登记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对本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运营企业废旧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处置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区委网信办负责对接市委网信部门,统筹协调西青区相关部门,共同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公示。
区网格中心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投诉及各类纠纷案件进行转办处理。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按照“谁引入、谁管理,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评估辖区服务需求,初审企业资质,并向区交通运管局报送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两家)相关材料;与运营企业签订运营合同,明确企业责任、义务及投放配额、运营范围、合同期限等,期满后需续签的,应提前30日重新向区交通运管局报送合作企业相关材料;科学规划辖区内车辆停放、禁停及重点管控区域并施划停放点位,指导运营企业设置电子围栏及标识,引导用户规范停车;对辖区内运营企业的日常运维工作进行监管,对无号牌运营、超投、跨街镇运营、违规停放、占绿毁绿、未配备头盔等行为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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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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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运营企业应依法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风险承担能力和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有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相关标准,用于车辆停放、维护修理、电池充换电的场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综合性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人员管理考评、服务质量保障、资金管理、车辆运行维护与停放管理、车辆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安全措施与应急处置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险理赔、车辆报废回收、用户信用评价、投诉纠纷处理等制度。
第九条??运营企业在提供租赁服务前,应提前20日将企业基本信息、运营合同、运营模式、投放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户的电子协议样本、与银行签订的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车辆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至区交通运管局。
第十条??运营车辆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具有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高精度智能锁,具备电子围栏和限制停车关锁等功能;运营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老旧车辆及时报废并回收处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并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智能安全头盔;保持性能完好、干净整洁,车辆自身编号、二维码、号牌及营运号安装牢固并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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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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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在公安西青分局登记号牌,在区交通运管局登记营运号并规范安装。车辆号牌和营运号均应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和营运号,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和营运号,不得出租、转让车辆号牌和营运号。运营企业需要移装号牌和营运号的,应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配备与运维需求相匹配的专业运维团队,每200辆运营车辆至少配置1名专职运维人员,负责车辆调度、摆放、检测维护及投放区域环境卫生工作;配置与运维需求相匹配的专门调度车辆,调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更新完善运营车辆、运维人员(姓名、电话、负责维护区域等)及调度车辆(牌照、驾驶人员等)等信息,并报送至公安西青分局、区交通运管局、区城管委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
第十三条 ?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应具备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及时。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循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采集、泄露用户信息,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内容。运营企业应向公安西青分局、区交通运管局、区城管委等监管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开放相应的平台权限,做好数据查询工作。
第十四条 ?科学设置投放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小学校园门口100米区域内、居民小区内、行政单位及工厂厂区等不宜投放区域禁止投放;在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桥梁、人行天桥、道路交叉口等区域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在初高中校园门口100米区域内禁止投放。
第十五条??天津南站、大学城作为重点管控区域,运营企业应遵循区级统筹发展策略,严格配合属地街镇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对商业区、城市主干道、交通枢纽、写字楼等重、热点区域,运营企业应根据潮汐流向制定差异化调度方案,建立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控,及时增加运维人员,1小时内高效清理积压车辆,确保停放有序。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加强用户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引导用户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通过技术手段规范用户骑行和停放行为,建立用户信用管理制度,对违规骑行和违规停放行为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运营企业应当明确告知用户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并积极协助理赔工作。
第十九条??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有预付资金行为的,其收取、存管、使用和退还须符合《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22〕3号)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运营企业终止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区交通运管局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进行报备,制定合理处置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及时妥善处理并依法依规退还用户预付资金等款项,30日内完成所有运营车辆的回收工作。运营车辆号牌上交至公安西青分局,营运号上交至区交通运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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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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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公布24小时服务监督渠道(电话、在线客服等)。对用户投诉、咨询应在48小时内处理完毕,并在4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处理记录归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各类服务质量投诉及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协调运营企业处理并回复投诉人。按照属事管理原则,针对个别特殊投诉纠纷案件,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根据实际需求协调区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交通运管局组织区相关部门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和公示,并根据考评结果动态调整运营配额。
第二十四条??运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依据职责约谈运营企业负责人:
(一)未与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签订运营合同或超合同期限、违反合同约定运营的;
(二)未按相关规定设定电子围栏、停放点位、禁停区域及重点管控区域,导致车辆违规停放、秩序混乱的;
(三)投放无号牌、无营运号或不符合现行国家与行业标准车辆,未定期检修车辆、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处理的;
(四)存在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未明示计价规则、擅自调价等损害用户权益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管理用户预付金,挪用侵占资金或因经营问题导致服务中断的;
(六)充电设施、办公场所、车辆存放仓库等不符合安全要求,废旧铅蓄电池收集处置不当污染环境的;
(七)拒不配合、故意拖延开放信息平台权限或接入监管部门平台,导致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的;
(八)服务质量差、投诉纠纷多,因处理不力引发舆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约谈后,运营企业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仍不到位的,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可依据合同约定与运营企业终止运营合同。
第二十五条??运营企业未按照约定地点、数量投放运营车辆的,由区交通运管局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未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或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区城管委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
运营车辆影响市容环境或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区城管委可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用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的,由公安西青分局依法进行处罚;运营企业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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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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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与运营企业签订合同的,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运营合同进行修订和补充,并报送区交通运管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交通运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天津市西青区中国足彩网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西青运管字〔20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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