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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西青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索???引??号?:11120111/2020-01340 发?布?机?构?: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西青人社发[2019]14号主   ?题?: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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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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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管理,依据《财政部中国足彩网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足彩网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足彩网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中国足彩网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津银发〔201393号)、《中国足彩网进一步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津银发〔2017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出资设立的,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运营管理,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部门委托运作担保基金,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西青区担保机构由区国资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共同协商确定。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同担保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经财政、人社等部门协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成立西青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委员会(以下简称“贷款联席会”),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可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增减成员单位。贷款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召开日常工作会议。贷款联席会主要职责为:

(一)按政策规定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二)审议通过成员单位提出的变更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规模的建议;

(三)分析创业形势,评估基金风险,调整经办程序,完善贷款政策。

(四)研究解决其他有关问题。

第四条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劳服”)、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等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经办单位,按照各尽其职、分工负责、规范运作、强化监管的原则,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贷款对象包括个人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

(一)个人借款人,是指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西青区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股东、合伙人等)的城乡劳动者。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纳入中央贴息资金结算范围。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是指注册经营在西青区内,且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员)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六条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借款人(含配偶)应具有良好的征信记录,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应无其他未偿还的贷款。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法人和主要股东应具有良好社会声誉,无违法乱纪行为和重大诉讼案件。

(三)借款人创业企业实际经营地须与注册地一致,跨区经营的,应在其项目主体经营所在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创业企业应当处于稳定经营状态,并能够提供准确反映企业经营项目、财务状况等内容的佐证材料。

(五)借款人不得同时申请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

(六)借款人创业企业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娱乐、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不予支持。

第七条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可用于借款人创业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理财基金等与创业项目无关的事项,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个人借款人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可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20万元;自主创办或合伙创办企业的借款人,每人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单一企业额度总和不超过60万元;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上限为300万元。实际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综合考量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经办银行面向个人发放的贷款期限最长3年,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最长2年。实际贷款期限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综合考量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创业担保贷款采用固定利率,个人借款人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即:基准利率+3%);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最高上浮不超过5个百分点(即:基准利率+5%),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十一条借款人须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五章贷款程序和反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向创业所在地的街镇劳服提出贷款申请,街镇劳服对借款人的资格要件进行初审,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及时出具审核意见。

(二)借款人根据街镇劳服出具的审核意见到贷款意向经办银行查询征信记录(如有担保人须一并查询征信记录,小微企业须查询法人(含配偶)和企业的征信记录),经办银行为征信情况良好的借款人出具征信报告,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至街镇劳服。

(三)征信良好的借款人将贷款所需共性资料(含反担保资料)提交至街镇劳服,由街镇劳服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核。

(四)共性资料完备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担保机构以及街镇劳服指派专人协同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管员等有关人员对借款人创业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由担保机构负责调查借款人反担保情况,各单位调查结束后分别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同时借款人补齐贷款所需个性资料。

(五)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作需求适时组织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街镇劳服等有关单位经办人员召开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审查会议(以下简称“区评审会”),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并结合调查评估结果分别出具评审意见,各方均无异议后方可审核通过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对存疑的借款人由区评审会组织专人开展复核,并出具审核结论。

(六)经审核通过的借款人,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流程先后顺序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为其办理担保(反担保)和贷款相关手续,办结无误后按规定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提供反担保,可采取一种或多种相结合的反担保方式:

(一)个人借款人反担保方式:

1.自然人反担保。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等担保机构认可的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夫妻间不能提供反担保)。每名担保人只能为一名个人借款人提供不超过30万元贷款额度的担保。

2.抵押反担保。本市内产权明晰、无其他法律纠纷、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地产等。

3.质押反担保。借款人拥有的银行定期存单、国债、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有价证券票面额度,质押品交担保机构管理。

4.企业法人反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保证人条件、在我市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足额资产提供反担保;

2提供反担保前连续2年盈利,销售收入可覆盖担保额度;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4)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书面承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仅可为一名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5.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反担保方式:

小微企业须提供抵押反担保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于提供反担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创业企业经区评审会评估合格,并将其档案存放至区人力社保局指定的存档机构的;

(二)本市高等院校在职教师自主创业,经区评审会评估合格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

(三)借款人创业企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经区评审会评估合格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

(四)经营良好,财务稳健,信誉度高,经区评审会认定的优质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

第六章贷款贴息管理

第十五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展期和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可提供贴息贷款政策再扶持,累计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小微企业再次贷款时吸纳就业人员不得与之前重复)。

第十六条贴息标准:

(一)个人借款人贷款10万元及以下的由中央和市财政全额贴息;贷款10万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由市财政给予50%贴息;贷款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部分,中央和市财政不予贴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借款人,除上述中央、市财政贴息范围以外的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贴息:

1.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本市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3.借款人创业企业当年新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总数达10人(含)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中央和市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其中,当年新招用本区户籍人员达到25%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区财政额外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

第十七条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如下:

(一)担保机构应在经办银行设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专用账户,年初由区人力社保局根据贷款需求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预拨部分贴息资金至该账户。

(二)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息后10日内,将贴息资金需求表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提交至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和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按规定贴息。

(三)区人力社保局在收到贴息资金需求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进行核对和确认,并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依申请将所需贴息资金拨付至贴息专用账户。

(四)年度终了后,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将本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区人力社保局开展年度清算,并根据结果测算下一年度资金需求。

第十八条区人力社保局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章担保基金及代偿管理

第十九条担保基金由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总额的5倍。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将担保基金存入担保机构在经办银行开设的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结合各经办银行贷款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保证金额度,并将所产生利息收入按期转入担保基金。

第二十一条担保基金用于缴存贷款保证金及代偿逾期担保贷款的本息。单个经办银行代偿率达到20%时,应停止该经办银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贷款联席会批准后,方可恢复开展业务。

第二十二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如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催收,确实无法追偿的,由担保机构于30日内按规定程序使用担保基金代偿贷款本息的80%(逾期利息和罚息由借款人承担),基金代偿比例应在担保机构同经办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注明,贷款联席会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代偿比例。

第二十三条担保基金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由担保人转为债权人与经办银行共同依法进行追偿,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追偿工作。追偿后回收的资金,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担保基金代偿部分由经办银行配合担保机构划入担保基金账户。借款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担保机构根据反担保合同内容,依法追索相关责任人履行清偿义务。

第二十四条代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机构提出确认坏账申请,报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借款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担保基金坏账核销每年进行一次,坏账按规定核销后,相应减少担保基金规模。

第二十五条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担保机构于年度终了后向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报告担保基金财务状况,并同时上报坏账核销申请。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八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街镇劳服负责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汇总借款人申请资料,配合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做好借款人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按时将调查结果反馈至区评审会;积极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工作;负责配合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做好贷款追偿工作。

第二十八条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推动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规模,负责贷款安全。负责贷前审查工作,要认真考察项目可行性;负责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为担保机构做好反担保前期调查审核准备工作;负责贷后管理工作,贷款发放后要持续了解项目经营状况;负责贷款回收相关工作;负责对未取得贷款的申请人做好相关解释工作;负责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化管理数据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组织财力保障担保基金规模,保障贴息资金安全及时拨付,当担保基金代偿比例超出合理额度或发生其他威胁资金安全情况时,有权停止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十条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和贴息资金代拨付工作,设立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项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负责根据政策规定落实借款人反担保有关工作,充分发挥基金放大效应,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无条件提供担保;负责配合经办银行共同做好逾期贷款催收工作,以及基金代偿后的追偿工作。

第三十一条经办银行负责借款人贷前征信查询工作;负责协同担保机构、街镇劳服做好借款人创业项目真实性、可行性调查评估,为区评审会的贷款审核提供专业意见建议,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时发放贷款;负责做好贷后管理、贷款回收和逾期催收等工作,发现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等情况要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负责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十二条各经办单位负责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工作台帐,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各单位数据统计一致性。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由贷款联席会开展贷款工作考核,定期通报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街镇劳服等贷款主要经办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考核各经办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

第三十四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灵活运用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用于奖励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作为其工作经费补助。

第三十五条担保机构按年度本机构创业担保贷款发生额的1%收取担保费,由区级资金保障。

第三十六条贷款经办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骗取、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逃匿和骗取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经办银行应及时将其违约记录纳入征信系统,相关部门将其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已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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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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